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2022)
2021年12月28日,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根据该意见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重新修改制定了收费制度。修改后的收费制度内容如下:
第一章 民商事类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范围:包括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不动产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再审等程序,以及案件诉前调解、和解,第三方调解、和解,律师代理后自行调解、和解等。
一、涉及财产类案件收费标准
(一)属于简单案件
累进制(价税合计) | 备注 | |
≤1万部分 | 不低于3180元 | (1)特殊情况需要低于该收费区间的,应附书面情况说明,报主任办公会审批; (2)具体比例,由本所律师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
超过1万≤20万部分 | 不低于5.3% | |
超过20万≤100万部分 | 不低于3.18% | |
超过100万≤500万部分 | 不低于2.65% | |
超过500万≤1000万部分 | 不低于2.12% | |
超过1000万≤1亿部分 | 不低于1.06% | |
超过1亿 | 不低于0.53% |
(二)属于重大、复杂、疑难
累进制 | 备注 | |
≤1万部分 | 不低于5300元 | (1)特殊情况需要低于该收费区间的,应附书面情况说明,报主任办公会审批; (2)具体比例,由本所律师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
超过1万≤20万部分 | 不低于8.48% | |
超过20万≤100万部分 | 不低于6.36% | |
超过100万≤500万部分 | 不低于4.24% | |
超过500万≤1000万部分 | 不低于3.18% | |
超过1000万≤1亿部分 | 不低于2.12% | |
超过1亿 | 不低于1.06% |
(三)需要风险代理
累进制 | 备注 | |
≤100万 | 不低于10.6%不高于18% | (1)委托人需要风险代理的案件,按本所规定,应当事先提交主任、副主任或受委托的其他两名合伙人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 (2)委托人需要风险代理的案件,应按司发通〔2021〕 87 号文件规定,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及进行提示。 |
超过100万≤500万部分 | 不低于8.48%不高于15% | |
超过500万≤1000万部分 | 不低于6.36%不高于12% | |
超过1000万≤5000万部分 | 不低于5.12%不高于9% | |
超过5000万部分 | 不低于3.18%不高于6% |
(四)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约定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约定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的一定比例收费。但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上述第(三)项关于风险代理收费比例上限。
(五)本所不接受,涉案金额在20万以下的案件风险代理。特殊情况需要接受的,应附书面情况说明,报主任办公会决定。
(六)
(六)根据司发通〔2021〕87号文件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 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二、不涉及财产金额案件
(一)属于简单案件的,不低于5300元,特殊情况需要低于该收费区间的,应附书面情况说明,报主任办公会决定。
(二)属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不低于10600元,特殊情况需要低于该收费区间的,应附书面情况说明,报主任办公会决定。
(三)按达成委托目的或约定结果收费的,不低于31800元;特殊情况需要低于该收费区间的,应附书面情况说明,报主任办公会决定。
第二章 原政府指导价类项目的收费
本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2019年12月以前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2019年12月以后属于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3.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4.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5.法律、法规或司法部规章明确规定的其他案件或事务。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一)属于简单案件
刑事案件 | (元) | 备注 |
侦查阶段 | 不低于10000元 | (1)特殊情况需要低于该最低收费的,应附书面情况说明,报主任办公会决定; (2)具体由本所律师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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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 | 不低于10000元 | |
一审阶段 | 不低于10000元 | |
二审阶段 | 不低于10000元 |
(二)属于重大、复杂、疑难
刑事案件 | (元) | 备注 |
侦查阶段 | 不低于20000元 | (1)特殊情况需要低于该最低收费的,应附书面情况说明,报主任办公会决定; (2)具体由本所律师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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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 | 不低于20000元 | |
一审阶段 | 不低于20000元 | |
二审阶段 | 不低于20000元 |
(三)刑民结合,以及刑事、民商、非诉相结合的视为非简单法律事务,合同收费不低于10万元,特殊情况需要低于本所收费最低标准的,应附书面情况说明,报主任办公会决定;具体由本所律师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简单案件按照本条第(一)项,不低于50%的标准执行;非简单案件的,按照本条第(二)项,不低于50%的标准执行;特殊情况需要低于本所收费最低标准的,应附书面情况说明,报主任办公会决定;
(五)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简单案件按照本条第(一)项,不低于50%的标准执行;非简单案件的,按照本条第(二)项,不低于50%的标准执行;特殊情况需要低于本所收费最低标准的,应附书面情况说明,报主任办公会决定;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案件一审收费标准,不低于60%的标准执行。
(七)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参照第一章民商事类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按照简单和属于重大、复杂、疑难收费标准,不低于60%的收费标准确定,低于该标准的,也可以受理,不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决定,但是免费代理的除外。
三、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参照第一章民商事类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按照重大、复杂、疑难收费标准,不低于80%的收费标准确定,特殊情况需要低于本所收费最低标准的,应附书面情况说明,报主任办公会决定。
四、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以及法律、法规或司法部规章明确规定的其他案件或事务。
参照第二章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收费,不低于60%的收费标准确定,特殊情况需要低于本所收费最低标准的,应附书面情况说明,报主任办公会决定。
五、代理行政诉讼类案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参照第二章有关刑事案件收费标准80%执行;行政诉讼案件涉及涉及财产关系的,参照第一章民商事诉讼收费标准60%执行。特殊情况需要低于本所收费最低标准的,应附书面情况说明,报主任办公会决定。
六、可以按标准减半收费的情况
(一)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可以起减半收。
(二)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可以另行减半收费。
(三)单独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代理仲裁后,再代理其他相关程序的,后一阶段可以另行减半收费。
(四)单独代理再审案件,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代理再审后,再代理其他相关程序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费。
第三章 非诉讼类收费标准
一、常年法律顾问
类型 | 年收费(价税合计) | 备注 |
一般生产性企业 | 不低于21200元 | 特殊情况需要低于本所收费最低标准的,应附书面情况说明,报主任办公会决定。 |
中型企业 | 不低于31800元 | |
集团型企业 | 不低于106000元 | |
新三板挂牌企业 | 不低于53000元 | |
上市企业 | 不低于106000元 | |
房地产、建工类企业 | 不低于53000元 | |
涉外类企业 | 不低于53000元 | |
创业、小额纳税、个体工商 | 不低于10600元 | |
政府机关类单位 | 不低于31800元 | |
事业单位 | 不低于21200元 | |
协会、公益组织、慈善组织 | 可以不收费 |
二、专项法律服务
类型 | 收费(价税合计) | 备注 |
企业新三板挂牌 | 不低于106000元 | 以上特殊情况需要低于本所收费最低标准的,应附书面情况说明,报主任办公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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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不低于2120000元 | |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 | 不低于1060000元(上市) 不低于318000元(非上市) | |
债券发行 | 不低于106000元 | |
其他类法律意见书 | 不低于53000元 | |
知识产权专项 | 不低于31800元 | |
法律规范性文件评估 | 不低于53000元 | |
律师函 | 不低于2120元 | |
其他非诉项目 | 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
第四章 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是指本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应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一、计费标准
(一)简单法律事务,每小时收费标准为500元-2500元;
(二)属于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每小时收费标准为1500元-10000元;
(三)涉外法律事务,每小时收费标准为2000元-20000元;
(四)群众日常简单法律咨询,每小时收费标准为100元-500元,付费有困难的群众可以免费咨询;
(五)群众法律咨询属于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或专业性强的,每小时收费标准为200元-2500元,付费有困难的群众可以免费咨询;
(六)企业等经营性单位日常简单法律咨询,每小时收费标准为500元-2500元;
(七)企业等经营性单位法律咨询属于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或专业性强的,每小时收费标准为2000元-50000元;
特殊情况需要低于该收费最低区间的,应附书面情况说明,报主任办公会决定;高于该收费区间的,由本所律师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属于第(四)、(五)项决定免费咨询的,由本所律师自行决定,不需要审批。
二、计费规则
(一)接受委托时,委托人或同委托人商定计时收费的有关问题,包括计费的时间单位、单位时间计费标准、计时的业务范围、计时的计算原则、途中时间和出庭时间、谈判时间的计算方法、二人以上承办业务的计时原则、律师工作时间的估算、律师工作时间的确认、结算时间、方法,并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明确。委托双方也可以根据所委托的律师业务的实际情况,事先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同委托人约定进行估算或确定据以收费的律师工作时间。
(二)采取计时收费时,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其他约定中载明下列内容:
1.承办律师的计时收费标准;
2.法律服务工作内容;
3.计时收费清单的出具方式及出具时间,委托人接收清单的方式;
4.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5.委托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协商解决不成,一方解除合同的成本;
6.委托人没有按约定付费律师事务所有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
7.争议的解决等条款。
(三)计费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从事下列工作的时间:
1.律师同委托人或当事人谈话,包括听取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对案情的介绍,听取委托人或当事人对办理案件的要求,依法对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有关问题做出解答以及和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研究、交换对案件的看法等;
2、律师审阅委托人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
3.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或调查取证,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被害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
4.律师会见涉及案件或者项目的相关人员;
5.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包括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查阅和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向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等;
6.律师研究、分析案情或者项目情况;
7.律师起草、制作各种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工作,包括起草、制作起诉书、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上诉书、申诉书、合同书、法律意见书、律师信函及其他法律文件等;
8.律师参与案件或者项目的调解、洽谈或者谈判工作;
9.律师代办各类手续或事项;
10.律师的出庭工作;
11.律师为所办业务之需进行信息交流;
12.律师为办理案件的在途时间及外出停留时间。
13.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作为律师计时收费的工作。
四、律师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办法
(一)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一般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对于特定情形下的工作内容,其计费工作时间可以在实际工作时间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上浮或下调。其中,出庭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200%计费,节假日加班、非节假日晚二十一点到次日凌晨六点的加班等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150%计费,在途时间最低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40%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分别计算,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律师出差工作时间,不满半天按最低四小时计费;不满一天,按最低八小时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法律辅助人员指律师事务所内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人员,包括秘书、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律师事务所法律辅助人员从事法律辅助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合理比例折算为被委托律师的计费工作时间,具体折算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则秘书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20%以内折算(含20%),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50%以内折算(含50%)。
(五)律师计费工作时间计量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一般以15分钟为一个基本计量单位,不足15分钟的,忽略不计。
(六)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乘坐车、船、飞机所耗费的路途时间以及因差旅所耗费的时间,可以比照计费工作时间收取律师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计时收费清单
(一)计时收费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日期、内容、时间期间等。
(二)承办律师的工作记录是本所律师承办业务收费清单的依据,律师承办业务收费清单在委托人需要时应当提交给委托人确认。收费清单应全面、如实反映律师服务计时收费信息,律师计时收费清单应记载下列内容:
1.委托人、受托人、承办律师及计时收费标准;
2.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对应的工作小时;
3.提供法律服务内容的累计小时数;
4.律师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三)本所承办律师应向本所提交收费清单,由本所应当对律师出具的收费清单进行审核确认。计时收费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给委托人,一份随卷存档。计时收费清单以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在线或通知委托人到所领取等方式,向委托人出具;同时,应委托人的要求,可附上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委托人对计时收费清单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书面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解约后,就收费的争议按合同预定的方式处理。
(五)预收律师费不足折抵计时收费清单中的律师费数额时,如委托人没有及时按照计时收费清单要求的期限支付律师费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本所可以向委托人出具中止代理通知书及催款通知书。经告知后,委托人仍旧没有按期足额交纳律师费的,本所可以向委托人发出解除代理通知书,并及时向关联方告知解约的情况。
第五章 收费考虑的因素和其他相关条款
一、本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金额,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资信和工作水平;
(六)法律事务的社会影响程度;
(七)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
(八)付费时间的差异(成功收费>事后收费>事中收费>事前收费);
(九)委托人受益的程度;
(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的其他增值及便利条件等。
第六章 有关收费的其他相关条款
一、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但是不得低于本所制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特殊情况需要低于本所收费最低标准的,应附书面情况说明,报主任办公会决定。
二、代付费用
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需要异地办案,产生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具体由工作费用可由补充合同约定。本所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三、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
杜绝私自收案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本所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 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 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本所账户。
四、诚信收费
本所律师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五、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
本所律师应当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六、法律援助
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本所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本所收费制度自2022年1月1日实施。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
2022年1月1日
为了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所人员如有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
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律师收费等相关规定的,均可以向本所反映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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