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025-57578887    025-85535566


成功案例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HOTLINE 热线电话
025-57578887 025-85535566
成功案例
当前位置: 主页 > 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李淳律师团队:某光伏组件生产企业诉德国某光伏集团支付货款案

TIME:2020-06-09 | VIEWS:1607

 

    某光伏组件生产企业诉德国某光伏集团支付货款案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国分所负责人:李淳律师

德国舒马赫律师事务所:舒马赫律师。

 

 

一、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江苏无锡某光伏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客户”。被告系德国某光伏集团下属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该德国集团前身是德国某知名光伏行业出版机构,定期出版一份业界知名的光伏行业国际期刊,拥有独立的检测实验室,并对国际上的光伏产品品牌做行业排名。客户通过订阅该专业期刊,与该集团建立起业务联系。

在德国政府大力倡导推广可再生能源,提供高额财政补贴的政策背景下,该集团于2010年发起设立该股份公司,目的是建设和经营德国境内的光伏电站。2011年被告主动邀请客户参与一项光伏单晶组件的供货招标,客户按照规定寄送了样品。被告于2011年在期刊中公布了全部样品的检测结果,根据该结果,客户提供的样品排名靠前,有机会向被告供货。

双方经协商对价格达成一致,但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客户于2011年10月向被告开具了一份形式发票,提供1.2万件功率为300Wp+的单晶光伏组件,总价共计3,358,800欧元,付款条件为被告预付10%价款,在收货后30天内以银行信用证形式支付剩余90%价款。

被告向客户预付10%价款后, 客户开始组织生产和发货。期间被告通知客户,无法开出银行信用证,请求将付款条件修改为到货后两个月内支付剩余90%货款。被告的母公司为此提供了书面担保,另外在担保文件中,特别约定了客户对货物的所有权保留。客户接受了该支付条件。

货物于2011年12月按期抵达目的地,被告凭客户提单接收货物,完成电站安装。2012年9月和2012年11月,被告分两次向客户支付共计2,329,660.12欧元的货款,但是以货物质量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693,259.88欧元价款。

客户委托国内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支付剩余价款,被告拒绝。庭外解决无果后,客户委托李淳律师和德国舒马赫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于2014年4月正式向被告住所地的德国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母公司已经于2014年7月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

在受案的德国法院主持下,双方律师经过十几轮的书面陈述,2016年1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由被告向客户支付693,259.88欧元价款及迟延履行利息。被告在2015年12月最后一次开庭审理后,认为胜诉机会渺茫,在法院正式公布判决之前即已申请破产,导致该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随后,中德律师团队又以客户对货物的所有权保留为依据,与破产管理人多次交涉,并于2016年11月与其达成协议,约定以电站整体变卖所得,优先偿还客户货款及损失共计75万欧元。2018年3月,电站资产的买方按照破产管理人指示,将75万欧元价款直接汇至客户账户,本案从立案起诉历经四年,最终结案。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货物的质量瑕疵,但是因双方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导致与争议解决有关的一系列关键条款缺失,例如,法律适用、司法管辖、诉讼程序,等等,构成影响客户诉求实现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针对此类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有以下几点主要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分析和重视。

(一)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

合同双方未订立正式书面合同,更未约定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考虑中国和德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以下简称“《公约》”),所以实体法上可适用该《公约》,双方对此在诉讼过程中均无异议。

同样,合同双方也未约定争议解决的司法管辖。按照德国法律,被告住所地的德国法院有权管辖,因此,程序法上也应适用德国法律。

因中德两国之间未缔结民事司法协助条约,为了防止中国法院判决的执行效力无法获得德国法院承认,我们认为,本案不宜向中国境内法院起诉。

(二)诉讼担保金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住所地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原告主体,向德国法院提起诉讼时,被告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原告预先向法院缴付诉讼担保金,确保原告在败诉的情况下承担被告的诉讼费用。诉讼担保金的金额包括被告一审和上诉程序中,法定最低限额的律师代理费及法院诉讼费。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该保证金,德国法院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律师利用这一规定,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虽然我方律师想尽办法申请减免,法院还是要求客户全额缴纳72,932.60欧元的诉讼担保金。在客户按照要求缴纳之后,本案才得以进入实质审理阶段,给客户的诉讼进度造成一定干扰。

(三)质量瑕疵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货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

被告于2012年6月自行对部分组件进行抽检,得出的平均功率是280Wp -290Wp,由此认定组件总功率比约定标准少了5%。另外,因为每块组件所能达到的最高电压不同,串联安装时,理论电压较高的组件会受电压较低的组件影响,不能发挥最大功率。被告认为,客户装货时没有把组件按照理论最高电压分类拣选,从而导致被告把电压差较大的组件安装在一起,经被告计算,由此造成的混配功率损失共计5.63%。综上,被告计算所得的损失价值共计913,045欧元,请求法院根据《公约》第50条减少价款,并根据《公约》第74条主张损失赔偿。

我方律师针对被告答辩理由做出反驳。首先,客户在2011年12月交货时,已经把全部组件检测的数据结果打包发给被告,数据显示每个组件的功率都在300Wp以上。其次,根据行业惯例,光伏组件生产厂家在发货时没有义务把组件按照电压拣选,除非买方定购时对此有特别要求。我方律师主张,根据《公约》第38条,被告没有履行及时验货义务;根据《公约》第39条,被告没有履行对质量瑕疵及时提出异议的义务,据此,请求法院驳回被告律师辩护理由。

被告又把全部1.2万块组件的电压和生产日期做成一张数据分布图表,以直观的视觉形式呈现,以此推断客户在做出场检测时操纵数据,故意欺骗,请求法院根据《公约》第40条,驳回我方律师上述主张。

因对质量瑕疵的判定较大程度上依赖技术手段,法院指定了一家鉴定机构,由双方到现场选择400个组件,以此认定组件是否存在质量瑕疵。鉴定结论显示,没有迹象表明组件在交付时的功率不足300Wp,法院最终据此做出了对客户有利的判决结果。

(四)损失的抵销权

被告抗辩时,主张以其损失赔偿请求权抵销客户的债权。合同双方对抵销权的内容没有任何约定,《公约》对该抵销权虽无规定,但是德国《民法典》及相关判例,则对债务人的抵销权有比较完善的制度规定。

本案中,因被告的损害赔偿权未获得法院支持,进而使其主张的抵销权没有进一步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但是可以设想,假如鉴定结论证实组件存在质量瑕疵,德国法院很可能会支持被告抵销权的主张,客户将会非常被动。

(五)所有权保留

被告在提出变更付款条件时,客户采纳了顾问律师的法律意见,要求对方母公司提供书面担保,并约定在被告支付全部价款之前,保留对组件的所有权。

在被告的破产程序中,我方律师为客户申请登记破产债权时,提出对组件的所有权保留。破产管理人考虑到组件如果被从电站拆下,整个电站将失去整体价值,最终同意与客户达成优先受偿的协议。

 

三、案例点评

本案从合同订立,到诉讼程序和判决落实,反映了此类案件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系列典型特征。

针对这些易发多发的特征,以本案为例,我们建议外贸企业在国际货物销售过程中,借鉴以下法律措施。

(一)签订正式销售合同

“上医治未病”,防患于未然,一份完善的销售合同可以最大程度预防法律风险。

外贸企业在国际货物销售时,很多情况下都没有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在出现涉外货款纠纷时,往往只能凭订单、形式发票、往来邮件等作为证据文件,推断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据,给争议解决结果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

我们建议外贸企业尽量委托专业的涉外律师,针对买方的国别特点,起草销售合同,重点要考虑以下条款。

1. 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条款至少应当包含适用法律、司法管辖或仲裁条款等内容,这对争议解决路径起到关键路标的作用。

实体法方面,本案双方没有约定适用法律,可以推定适用《公约》。但是应当注意,《公约》是各缔约国之间求同存异的一个妥协结果,相对各国的国内法而言,《公约》是不全面的,对很多合同法律制度有意放弃了规则的制定,从而导致争议解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我们建议客户订立合同时,要综合权衡,选择最有利的适用法律。

程序法方面,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具体特点,做出特别约定。例如,以适用德国《民事诉讼法》为例,我们建议排除第110条对诉讼担保金的适用,预防客户在德国提起诉讼时反而处于被动。如果以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手段,对仲裁机构、规则、地点、语言等方面的选择,尤其关键,需要合同起草者具备非常专业的实践经验。

2. 货款

货款的支付方式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关键条款,除了款项到期支付日期、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等基本内容,客户还要根据适用法律和合同情况,做出一些特别约定。

例如,本案中双方约定,在买方支付全部货款之前, 客户保留对组件的所有权。在被告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这一约定成为保证客户最终实现债权的关键因素。被告为电站项目筹措资金,已经面向公众发行大量企业债券,逾期无法偿还。可以设想,假如客户没有约定对组件的所有权保留,即使胜诉,也很难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有实质意义的经济补偿。

再如,以实体法适用德国《民法典》为例,如果客户是卖方,最好对买方的抵销权做出限制,禁止买方以其他任何类型的债权请求权抵销卖方的货款请求权,使卖方始终掌握对货款支付的主动权。

3. 货物质量

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争议中,货物质量瑕疵往往成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理由,对货物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该是客户重点关注的条款。

在质量瑕疵的认定方面,对买方验收货物、质量异议通知、鉴定费用的承担等方面,也应当引起足够重视,防止对方推脱责任。

 

(二)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

本案从立案起诉至诉讼判决用了约两年时间,其中还包括将近一年的鉴定时间,在同类跨境诉讼中属于效率较高的案例,圆满达到了客户预期的效果。

本案中,客户委托了中德两国律师所组成的诉讼团队,保证了案件顺利、高效地完成。一方面,中国律师直接以德语作为工作语言,起到梳理案情、沟通当事人、减少误解、控制诉讼进度的作用;另外一方面,德国律师通过与中国律师的合作,做到了充分了解案情、及时反馈案件进展、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合理建议、落实客户诉求。

因此,在发生合同双方无法自行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客户应当根据自身案件特点,委托由中外律师所组成的专业团队,由中方律师把控案件进度,由外方律师落实客户诉求,才能尽可能达到客户所期待的效果。



咨询电话:025-57578887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1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4012645号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89号江宁紫金研创中心6号楼6、7层
电话:025-57578887
邮箱:dongyin@dongyinlaw.com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