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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案

TIME:2021-05-21 | VIEWS:1655

2019年8月14日,郑某与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郑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郑某是河北人,她的案子在北京处理的,在劳动仲裁败诉后,她决定更换代理律师。

于是,作为南京的律师,刘秋苏律师和另外一位律师合作代理了郑某的劳动争议案件,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21年4月12日,郑某收到公司33万余元的转账款项。至此,案件落下帷幕。


一、本案基本事实


郑某于2010年12月9日入职赛某公司,职位是公司核心产品事业部担任医学信息沟通代表。

2018年12月7日,郑某在某医院门诊心内科召开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会议,主持人为该医院胡医生,共计5人参加。后郑某申请报销了5人的“医学教育会议”餐费671元,公司予以了报销。开会时公司派监察员“小白鸽”现场监督,认为与会人员有2人不是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违反了公司的要求。

2019年4月,公司向郑某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解除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认为郑某存在组织会议中参会人员非医务人员以及费用虚假报销等问题,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国矫正和/或纪律处分行为准则》 中12.1及第三条第六款,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二、法院判决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9 )京0105民初8217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赛诺菲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郑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16392.1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418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第一,关于是否存在虚假参会人员一节,公司的监察员在现场发现参会人员“存疑”的情况下,却未核实相关人员身份履行监察职责并予以实时记录,与常理不符。因此,本院对公司根据现有证据而主张存在“虚假参会人员”的主张难以采信。

第二,关于违规报销一节,公司认可无法核实就餐人员情况。同时,公司亦对报销申请通过了审批手续,故公司主张郑某违规报销依据不足。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就解除劳动合同案代理劳动者的5个胜诉策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作为劳动者的代理律师,其实要做的是寻找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性。针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事实和理由等,找出其漏洞。刘秋苏律师找准5个胜诉突破点。即一是从裁决书中吸取败诉的教训,是作为代理律师的规定动作,为下一步更好的代理案件夯实基础。二是公司的解除依据是否合法;三是规章制度是否经过了民主程序;四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通知了工会;五是从对方的证据和陈述中中分析其漏洞。刘秋苏律师说:“如何做好劳动争议案件?我写的《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一书中介绍了许多。”

通过代理,郑女士感动于刘秋苏律师的专业敬业,送来一面锦旗以表达感谢。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文章内容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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