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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秋苏律师:应淮安总工会邀请讲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实务

TIME:2021-12-09 | VIEWS:1113

      2021年12月1日,应淮安市总工会的邀请,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秋苏,前往淮安向与会人员讲解《女职工“六期”劳动和法律保护、女职工的假期知多少、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实务》,并解答了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医疗期、居家办公等劳动法律问题。参会人员包括淮安市各县区总工会的分管主席、女工部长;市各产业系统工会主席、副主席、女职委主任,部分基层工会女职工干部等4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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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妇女?引产和流产有什么不同?女职工的六期包括什么?十月怀胎是多少天?这些问题如果你不十分清楚的话,听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实务”课后,就会豁然开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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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热播剧《功勋》中,孙玉芹说:“这个国家,不仅靠男人们顶着,也靠咱们顶着,咱们可不能倒下。”在讲课中,刘秋苏律师认为,男女平等历来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建国以后,国家不断推进男女同工同酬、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并明确写入到宪法之中。1992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1995年的母婴保健法、2012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国家的层面在大力推进妇女权益的保护。在江苏省的层面,则是2002年通过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10月通过了。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8年通过了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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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的六期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尤其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属于重点保护。刘秋苏律师举例说,经期保护方面,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2天。孕期保护方面,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产期方面则从产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等方面予以保护。哺乳期方面,要求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日每天要安排哺乳时间。其中“三期”解除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等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而女职工在“三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不得提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女职工的假期方面,着重介绍了三八妇女节、产假、婚丧嫁、病假等诸多的假期。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涉及到女职工的重点劳动争议。刘秋苏律师在分析了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等多种情形后,结合自身经办的代理女职工的精彩劳动争议案件,以及淮安市和其他地区发生的八起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和点评,得到了与会人员的共鸣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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