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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玩耍受伤,谁担责?

TIME:2019-07-31 | VIEWS:1065

案件简介:
        小明和小军是一所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在一次体育课上,体育老师带部分同学在一边踢球,小明、小军和其他几名没有踢球的同学在一旁的草地上等待。突然小明疼的大叫起来,原来小军的膝盖压在了小明的胳膊上。随后学校将小明送到了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右桡骨骨折,两次手术花费了近4万元。随后小明的家长与小军的家长,以及学校的负责人协商赔偿问题,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明的母亲作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将小军、小军的父母以及学校告上了法庭。小军的父母辩称,小明四个月前相同部位受过伤,第二次受伤因为之前的伤没有愈合所致,跟小军无关。学校疏于管理,应由学校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学校辩称,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事后也履行了救助义务,因此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因事发现场没有监控,虽小明的母亲主张该伤害系小军单方导致,但结合现场同学写的情况说明,小明、小军的陈述,法院认为该伤害系双方嬉戏所致。小明和小军均已年满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危险性具有一定分析、识别能力,双方在上体育课期间对小明四个月前受伤情况明知,仍互相嬉戏致事故发生,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对本次事故发生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司法鉴定结果表明,小明第一次受伤和第二次受伤存在30%的关联性。
 
        该案在经过司法鉴定、三次庭审,最终法院判决小明、小军各承担30%的责任,学校承担40%的责任,由于小明、小军均为未成年人,相关的赔偿责任由法定监护人,即小明、小军的父母承担。

以案明理:
        作为父母,应该尽到教育孩子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应加以约束和引导,对错误行为进行批评和管教,告知孩子打闹的时候要以安全为原则,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有相应的认知和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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