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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企业拟行政处罚数百万元终被撤销案例

TIME:2019-06-03 | VIEWS:1199

江苏某市一大型危废处理企业被江苏省环保厅
拟行政处罚数百万元终被撤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XF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系江苏省某市一大型专业处理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废碱等危险废弃物的环保型企业,拥有省环保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年处理废酸、废碱量达数十万吨。2016年11月,江苏省环保厅对其就危废经营进行检查,并作出苏环罚告(2017)第xx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两百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心急如焚,作为一家环保类污染处理企业,被厅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两百余万的金额虽小,但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及未来发展有着巨大的负面影响。本案由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吴泉律师及其团队接手后,经现场实地考察,企业经营资料审核,企业生产工艺全环节调查以及被省环保厅检查全过程详细的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江苏省环保厅申请听证,请求复核。

二、听证代理思路
        1、省厅认为XF公司未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规定的工艺处置危险废物(实际生产工艺与许可工艺不一致,调配釜等装置长期闲置不用或很少使用;不同浓度的废酸废碱进入收集池,经混合、静置沉淀、取样分析后,上清液出售,离心机酸液回收集池;未按照许可条件规定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等)认定事实不准确:
       (1)XF公司实际的生产工艺是废酸经检验合格后分类入库,将含较低浓度的酸液与含较高浓度的酸液进行混合调配,通过泵打循环在池中进行调配,如果酸度不够或过高,就添加成品酸或水调整酸度,静置沉淀除杂后上清液经化验达到公司备案的企业备案的企业标准后送下游市场综合利用,底液定期进入离心机进行分离。其中1.5m³的调配釜和高位槽只用于再生品的酸度调整,有应急需要时再使用。公司现有的生产工艺已基本满足环评工艺中混合调配、沉淀离心除杂的功能,并且每批次化验后均能达到备案的企业标准,并非与许可工艺相违背。
        (2)环评中的工艺“静置沉淀过程”描述为:废酸资源进入收集池后静止沉淀12小时,资源性废酸液中杂质、铁盐由于比重较大,进入存储池底部,与上清液分离。定期用污泥泵将沉淀池底液泵入离心机分离,酸液回流至存储池,废渣经石灰石中和后,送有资质单位处置,离心机需要定期清洗,产生冲洗废水。从上可看出,收集池、存储池、上清液存储池并未分开,离心机酸液回存储池也与环评上描述一致。
        (3)环评中废气主要指HC1气体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而废硫酸和废碱液存放池因无HC1挥发性,没有废气收集系统;废盐酸收集池有废气收集系统,经离心风机进入酸雾吸收塔碱洗后排放。
  
        2、省厅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适用法律不当。
        (1)省厅拟按照下述法律条款对我司作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而实际上XF公司具有省厅下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处置、利用废酸(废硫酸、废盐酸,HW34)18万吨/年,废碱(氢氧化钠、碳酸钠、HW35)2万吨/年;区环境保护局对XF公司的静脉产业化项目亦作出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省厅在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实际上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八款的规定:“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8、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即便XF公司的经营行为有部分瑕疵和不足,作为管理部门的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也应该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整改,给申请人一个改进的机会。恳请省厅依照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八款的规定对我司以示惩戒,并将该案移交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省厅依据SR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XF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危废收集处置利润表进行了审计,结果为获取净利润2005624.29元。
        而实际上,XF公司因我单位未报批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环境违法一案已被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综上,XF公司是一家环保型回收利用企业,成立之初有众多客观条件限制,但一直在努力完善,更新技术,并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现特肯请省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撤销。给予申请人一个积极改进的机会,XF公司将严格按照要求整改,力争使公司尽快成为工艺先进,严谨合法的废酸专业回收处置利用企业,为环境保护作出自己的贡献。
 
三、案件结果
        本案当事人公司于2017年5月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经申请,于6月公开举行了听证会,经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吴泉律师团队在听证中的不屑努力,提交大量证据证实当事人公司工艺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指出省厅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错误以及省厅在计算违法所得作出行政处罚金额的依据不准确等诸多异议点,最终,江苏省环保厅于8月22日出具了《江苏省环保厅行政处罚终止通知书》,自行撤销了拟对当事人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本案也是一起较为成功的未经法院审判程序,行政机关自行撤销,听证胜诉的经典案例。
 
四、经验体会
        实践中,大多数企业面对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大多会选择“忍气吞声”,只有在面临生死存亡的时刻,才会偶尔想硬气一把,但面对行政诉讼类型的案件,大多数律师因为没有代理经验又会显得手足无措。
实际上,在行政司法环境日益改善的今天,立案登记制度的施行,更多的行政机关也越来越多的成为被告,传统的“一言堂”的行政执法日益被改善。企业及个人在面临有“冤言”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时,有多种权利救济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举行听证、申请复议、向法院起诉、请求行政赔偿等,都属于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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