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025-57578887    025-85535566


成功案例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HOTLINE 热线电话
025-57578887 025-85535566
成功案例
当前位置: 主页 > 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李方帅律师:甲某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案

TIME:2023-02-20 | VIEWS:234

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甲

    被申请人:南京市某区林业局

    案情简介:2017313日,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村民赵某、周某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山存在砍树毁林情况。2014314日,被申请人前往某山进行现场勘验,形成现场勘验照片、勘验检查笔录、涉案林木现场调查记录表,申请人在上述材料中签字确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及其子盛某某进行了询问,申请人承认为保证其栽种的果树采光,在201611月至20171月期间对涉案的杂树进行了砍锯,造成部分树头被锯掉,部分树木中间被锯,涉案面积2001m²,毁坏杂阔树共计153棵,蓄积量计7.94m³2017314日,农服中心出具证明,认定涉案树木市场价格为400/m³。同日,被申请人对该涉嫌违法行为立案查处。2017315日,被申请人向社区工作人员张某、举报人赵某、周某进行调查核实。2017316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确认砍伐树木时间为201611月至20171月,并告知申请人将予以罚款和补种树木的处罚。20173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甲。甲在该告知书的下方空白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7317日,并书写“不陈述不申辩字样”。2017321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询问申请人是否有异议,是否需要陈述、申辩,申请人表示没有异议、不陈述不申辩,此后被申请人制作了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停止违法行为;2.补种树木306株;3.罚款人民币9528元,并于同日将该决定书当面送达申请人。

【当事人意见】

    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从2004年起承包周村大队荒山、荒地,在承包合同范围内终止、培育苗木达14年,不存在擅自整枝的情况。此次杂木修枝已向周村社区和谷里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服中心)提交了申请,农服中心工作人员多次答复称树木修枝只需要正常管理,不需要申请,对此申请人提供了201737日提出的杂木整枝申请报告为证。20173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不接受处罚的申请。2017321日上午申请人到某区森林警察大队后,只是在询问笔录签字,同时补签了先行告知书,且并不知晓所签材料的内容,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涉案树木数量为153棵,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为51棵,且目前无一棵树死亡,不属于过度修枝。

    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已经申请人本人陈述,证人盛某某、张某及本村村民的证言,勘验现场现状、调查记录表和检查笔录,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报告汇报,农服中心证明以及申请人自愿缴纳罚款等证据相互印证,申请人所谓的整枝修剪和提高经济价值的主张无事实依据。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处罚决定适当,应予维持。

【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常整枝行为还是擅自毁林行为,被申请人就该行为处罚申请人是否合法有据。

【审理结论】

    申请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在201611月至20171月期间连续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政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申请人提出的修枝申请不能作为其实施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合法的依据,且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提出过修枝申请以及该申请获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故对申请人提出经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其修枝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的违法事实已经申请人本人确认的自述、勘验检查材料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按市场价计算直接经济损失,以此作为罚款计算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并保障申请人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的主张,结合申请人确认的签名以及申请人提出的不接受处罚的申请等证据,本机关不予采信。因此,决定维持某区林业局对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政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

【简要评析】

申请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以自己栽种的果树采光被挡为由,擅采用锯树头的方式毁坏树木,其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

被申请人作为林业部门在现场勘验、调查等基础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林业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送达给申请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



案例提供:李方帅律师 


咨询电话:025-57578887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1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4012645号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89号江宁紫金研创中心6号楼6、7层
电话:025-57578887
邮箱:dongyin@dongyinlaw.com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