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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银涛博士: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的法学思考专题讲座

TIME:2020-07-02 | VIEWS:1730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同时也引发了疫情防控,企业复工、职工待遇,诉讼仲裁处理等诸多法律问题。特别是对用工密集型企业来说,影响较为严重。在疫情蔓延的背景下难免会产生职工招录、合同履行、因疫情防控职工无法提供劳动、返岗等一系列现实管理问题。为提升我所律师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7月2日下午,我所汪银涛博士开展了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的法学思考》专题讲座,总所部分律师参加了此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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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银涛博士就如何妥善处理上述问题、如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企业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促进企业建立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积极预防并妥善应对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纠纷问题提出个人思考与分析。

他认为一方面,此次新冠疫情与17年前的“非典疫情”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客观存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梳理当年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劳动争议,多数法院都会因疫情的不可归责性、不可预见性、客观性等,将非典疫情视为不可抗力,纵使非典期间并不存在前面提到的隔离措施。

另一方面,从理论上讲,新冠疫情与常见的不可抗力如山洪、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及政府行为等并无本质区别,系当事人及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是典型的劳动合同履行风险,因它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所以只能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由双方共同分担合同风险。

最后,虽然劳动法规定了情势变更,而未规定不可抗力,但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情势变更只是因劳动着被隔离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不是在讨论“隔离”本身的属性,所以不可抗力是因,情势变更是果,如果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摆在平行的位置对比,那无疑是让“秦琼”战“庞德”。

汪博士同时还提出了对于劳动关系处理,资方和劳方应尽的义务。

劳方:将劳动者在疫情防控中的损失,从用人单位负担移转给社会负担,借助于社会救助制度。

1、合同中止期间,放宽失业保险的领取标准,用失业保险金取代用人单位支付的生活费。

2、借鉴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做法,设立劳动合同运行社会救助金。对于毕业尚未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中止且无其他收入人员,失业者且不符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的人员,均可从该社会救助制度中获益。

3、参照北京地区做法,设置“临时性岗位补贴”根据规定,对于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20年3月起,“被困”劳动者可申请临时性岗位补贴,该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资方:

1、稳岗补贴;

2、中小微型企业的税收减免;

3、社会保险费用的减缓缴纳;

4、税收减免与缓缴;

讲座的内容收到了各位律师热烈的反馈,在场律师积极的参与了提问和互动环节, 大家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培训收到了满满的干货,在互相交流心得体会和疑难问题的同时也认识到自己在日常工作中所肩负的重要责任,收益颇丰,此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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