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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静律师:从一起用工主体责任案件浅谈分包合同成立的条件

TIME:2021-08-22 | VIEWS:957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着大量分包关系,在工程层层分包的过程中,甚至会发生违法将工程分包给并无用工资质的包工头,这导致在工地上直接干活、直面施工危险的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难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频繁发生,而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对农民工维权有重大影响。

案情介绍

工人老李长期从事油漆工的工作,在一次工业防腐漆施工时,回宿舍休息时晕倒了,经送医检查后诊断为苯中毒。经查,老李施工的工地由某建设公司承包,某建设公司将该项目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张某,老李经同乡介绍直接到工地施工,由张某为其支付报酬。

老李经治疗后,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确认了某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建筑公司并不认可其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自然人张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故其将油漆项目分包给A公司而不是张某,应当由A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件分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这一条可以看出,用工主体责任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来承担,因此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建筑公司究竟是将油漆项目发包给了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A公司,还是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某。

建筑公司在庭审中所列举的证据主要是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张某一开始是代表A公司与建筑公司就油漆项目进行协商,且张某通过微信发送了合同文本给建筑公司负责人。聊天记录显示,建筑公司负责人对张某的合同文本未发表意见,但是提出建筑公司不能接收A公司的报价,也不能按照A公司提出的付款条件进行付款,并向张某告知建筑公司同类项目长期以来的具体价格和付款条件。随后双方未再对合同进行继续磋商,项目开始后,建筑公司负责人直接通知张某安排人员进场施工。

A公司答辩称,建筑公司与其的分包合同并未最终签订,双方就付款条件及价格等合同基本内容未达成一致,随后张某以个人名义安排了工人进场施工,因此A公司与本项目无关,无需承担对老李的用工主体责任。A公司列举证据除前述微信聊天记录外,另举证同一工程中其他分包人与A公司签订的油漆项目合同、收款记录及发票,证明A公司在经营中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不存在建筑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口头合同的情况。

最终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与A公司并未就工程的合同达成一致并最终签订,建筑公司的油漆项目实际分包人是自然人张某,因此应当由建筑公司对老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一点感想

就本案来看,表面上的案由是劳动法领域的用工主体责任,实质上焦点却在合同成立的条件。张某代表A公司对建筑公司发出了订立合同的要约,建筑公司对要约的主要条件如价格、付款方式不接受,可以理解为建筑公司拒绝了A公司发出的要约,建筑公司提出自己的价格和付款条件后实为发出新的要约,A公司并未有任何回应,故视为A公司拒绝了建筑公司发出的新要约。在此前提下,建筑公司称双方约定了口头合同显然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建筑公司与A公司均为商事主体,对于合同风险、合同效力等问题应当具有充分的认识,两级法院据此作出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社会大众对常识的普遍认识。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 何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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